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改版)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0号)
二、编制意见的必要性
“十三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显着成绩,但也面临着文物保护责任尚未完全落实、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文物资源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亟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这一背景下,我县出台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既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
三、出台背景
2016年3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庆安县历史悠久,文物厚重,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反映在文物保护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文物执法力量薄弱;文物宣传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存在不足等。为保护传承我县优秀传统文化,确保文物安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即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加强文物法治建设、完善文物保护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