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全面发挥文物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县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县文物分布现状,着力传承我县历史文明,深入发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县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实现庆安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建立起遍布我县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全县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全面排除,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有效落实,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到位,保存状况基本稳定。
二、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及时核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因养护、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依法加强对文物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须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文物法》相关条例进行报请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的,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文物、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维修古建筑,要按照“原规制”,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尽可能原址保护,减少迁建。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理念,经批准在文物建筑周边建设的设施,要突出文物本体、保持风貌协调,通过保护规划、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等有效手段,切实改善建筑遗产及其环境景观的保护状况。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对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加强管控,统筹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五)文物保护责任体系。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使用单位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当地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在出让前,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三、加强文物法治建设
(一)强化文物执法工作。强化文物执法职责和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强文物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畅通文物违法案件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文物执法的科技支撑水平。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由文物、公安、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文物资源密集、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区域,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执法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四、完善文物保护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即“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强化主管部门职责,逐级落实文物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建立完善政府牵头,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机制,形成有效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的合力。切实降低文物安全风险,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基础。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县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改变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保护资金。
(三)加强队伍建设。制定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不断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解决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投入、编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围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使公众更多了解我县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设专题、专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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