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性、救急难的特点,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便基层工作人员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更好的保障被救助对象的利益,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庆安县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民政365bet官网平台网址_天天365游戏中心官网_官网体育在线365财政365bet官网平台网址_天天365游戏中心官网_官网体育在线365扶贫办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黑民规〔2019〕8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5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了临时救助政策所救助对象的范围,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对象、哪些人不可以享受临时救助待遇及其他相关救助范围对象的界定。
(二)明确救助程序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程序,规范了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并根据困难的缓急程度,将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临时救助的,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明确救助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涉及部门较多,应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运用各种救助政策,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明确了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了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小额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月、季、半年据实结算、上报,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予以相应补充。
相关文件: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庆安县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