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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12-29
        名称: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庆安县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
        文号:庆政办发〔2020〕39号
        有效性:有效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庆安县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性、救急难的特点,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省民政365bet官网平台网址_天天365游戏中心官网_官网体育在线365财政365bet官网平台网址_天天365游戏中心官网_官网体育在线365扶贫办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黑民规〔2019〕8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5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国家统招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入学过程中,教育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范围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情形的。

        (五)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家庭或个人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落实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它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两正”(两劳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提供临时安置、疾病救治、协同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程序

        根据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适用于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一般适用于紧急程序,因灾型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救助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户口簿或申请人身份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书面确认(签字或指印)。

        (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应提供相应的残疾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

        2.能够证明一段时间内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发票、收据等佐证材料。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由县民政局的救助管理机构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审批程序:临时救助申请人或代办人提出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取得查询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办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正式受理临时救助申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生活必需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或家庭基本信息、申请事由、拟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临时救助的,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紧急程序: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立即核查情况。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急难情形,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定承诺书后,可采取“先行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形缓解后10日内,补齐救助对象、申请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相关经办(签字、盖章)手续。

        对于救助额度较小的,民政部门可委托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发放,并同时报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定期开展抽查。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一般支出型: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重大疾病支出型:包括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分别是: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兹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或未启动大病保险,也不在规定病种之内,但是确实病情严重、医疗支出较大,也可认定为大病。例如,严重骨折患者、强制险脊柱炎患者、重度肌无力患者等。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赔付后,个人自付超过10万元,最高救助2万元;个人自付20-30万元,最高救助3万元;个人自付30万元以上,最高救助4万元。(同一病种只能救助一次)

        (三)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

        (四)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涉及部门较多,应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运用各种救助政策,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审批权限

        对符合救助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按月将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县民政局局长审批;10000元(不含)-20000(含)元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县政府县长审批。

        五、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民政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月、季、半年据实结算、上报,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予以相应补充。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群众求助,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统筹小额救助,制定具体操作实施办法,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相关解读:  关于庆安县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关于庆安县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