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编号: QAYX- ZT-01
应急预案版本号:[2020]第一版
庆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修订日期:2020年 03 月 30 日
颁布日期:2020年 04 月 01 日
目 录
1 总 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3
1.4 分类分级 3
1.5 预案体系 4
1.6 工作原则 6
2 组织体系 8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8
2.2 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机构 10
2.3 应急联动 15
3 信息处理 15
3.1 信息平台 15
3.2 信息处理 16
4 预测、预警 17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7
4.2 预警 22
4.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23
⒋4 事件分级及预警级别发布 23
5 应急响应 24
5.1 分级响应 24
5.2 县级基本应急程序 25
5.3 扩大应急 27
5.4 新闻报道 27
5.5 应急结束 27
5.6 其他 28
6 后期处理 28
6.1 善后处理 28
6.2 救助 29
6.3 保险 30
6.4调查和总结 30
7 保障措施 30
7.1 应急队伍建设 30
7.2 通信保障 31
7.3 交通运输保障 31
7.4 医疗卫生保障 31
7.5 治安保障 32
7.6资金保障 32
7.7 物资保障 32
7.8 保障数据库建设 33
7.9 社会动员保障 33
7.10 其他保障 33
8 宣传、培训和教育 33
8.1 公众宣传教育 34
8.2 培训 34
8.3 演练 34
9 附则 34
9.1 奖惩 34
9.2 预案管理 35
9.3 庆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36
9.4 名词术语 38
9.5 预案解释 38
9.6 预案实施时间 38
附件: 39
附件1 40
附件2 41
附件3 42
附件4 43
附件5 44
庆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分级负责、联动处置、专群结合、资源整合、征用补偿、及时处置、责权一致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处置本县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对本县涉及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组织、信息、物资、资源,进行整合,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科学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对策和措施,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突发事件可能给经济建设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综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事故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规章:《黑龙江省防洪条例》《黑龙江省气象条例》《黑龙江省森林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件等省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
1.4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航空事故、铁路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踩踏事件、溺水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动物疫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病原微生物和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 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 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影响的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事件级别具体标准按省、市预案规定执行。
1.5预案体系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级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村(社区)级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各乡镇(街道)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驻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县内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7)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8)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9)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可能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双边或多边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6.2 预防为主。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准备、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加强公共安全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
1.6.3 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1.6.4 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编制应急预案规划,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6.5 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除本县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事件由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处置,跨乡乡镇(街道)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1.6.6 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各镇(街道)之间、单位之间、警民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7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引进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1.6.8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6.9 征用补偿。处置突发事件需临时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给予补偿;不能返还或财产损毁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1.6.10 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力量,迅速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
1.6.11 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领导正职为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暂无正职领导的以主持工作的副职为第一责任人)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况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全面提升我县应急救援指挥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作为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县总指挥部作为我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全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县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安全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供排水总公司、人武部、县气象局、庆安供电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总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并设1名专职副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县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县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统一接警,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总指挥部;执行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总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的决定;向市总指挥部报告我县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机构)或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全县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在县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在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具体负责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县总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1 县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
按照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县专项应急机构设置相应的县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县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按照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县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新闻事件发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新闻事件发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
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
县教体应急指挥部,负责学校、体育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县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县低温凝冻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低温雨雪凝冻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可能发生或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县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根据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紧急请求,协助开展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变化、处置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驻庆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相邻县请求支援和帮助;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物品、烟花爆竹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配合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开展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态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林草局、驻庆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外县(市)协调支援和帮助,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
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
县铁路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铁建办(政府办公交股)。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庆安电业局。
县石油供应中断应急指挥部,负责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商业服务中心。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人行庆安县支行。
2.2.2 应急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县总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县总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县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
2.2.3 各乡镇(街道)应急责任
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开展先期处置,并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2.4 各专门指挥机构及办公室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2.5 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详见附件1。
2.3 应急联动
2.3.1 为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各类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级别,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实行分类分级指挥。
2.3.2 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形成各镇(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所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一级应急组织体系,本区域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3.3 对本县范围内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县总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
2.3.4 县总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的,在县总指挥部作出决定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协调省和市驻县单位、驻县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武警中队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5 在市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总指挥部做好与绥化市内其他县(市)相互支援、援助的协调工作。
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3.1.1 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住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县林草局、县气象局、庆安电业局、庆安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庆安站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
3.1.2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政令,应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连接市、县、各乡镇(街道)三级应急机构和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互连互通、资源共享。
3.2 信息处理
3.2.1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乡镇(街道)应急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 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事发单位、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有责任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和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至县人民政府、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告县总指挥部的,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需报告市有关部门的,由县各相关部门报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
3.2.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机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3.2.5 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县外地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市总指挥部、省总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通知相关外县(市)人民政府;一般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及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3.2.6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作出预警的过程。
县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的信息流程图见附件3。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收集、报告对我县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各类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综合类信息一是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二是通过有关部门报送,综合类信息的分析、预测采用咨询方式进行。
4.1.1 政府监测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分别向县总指挥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总指挥部、省总指挥部报告。
4.1.2 公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各乡镇(街道)在村(社区)委员会或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4.1.3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内容
(1)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2)有关专项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3)突发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4.1.4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渠道和方式
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单位是监测与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
(1)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进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2)对有征兆性的时间或重要监控事件,由责任单位专项监测与报告,必要时,由县总指挥部、有关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咨询,提出咨询报告。
(3)公众发现突发事件或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突发事件接警机构报警,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突发事件接警机构,完善接警设施并向社会公布,现有的110、119、120、12350、12119等报警电话承担突发事件的接警职能,处警机构,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4.1.5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4.1.5.1程序
常规信息:县信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是按照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以上各主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重要信息:突发事件预警、预测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县总指挥部,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上级政府市总指挥部和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部门必须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县总指挥部办公室。
4.1.5.2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作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县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县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5.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各乡镇(街道)、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1.6信息安全
在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4.1.7监管及责任
(1)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的信息监测与报告进行监管,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监测、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部门进行催报、督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2)有关部门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公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4.2 预警
4.2.1 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信息接警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重大信息预测预报按行业要求进行)报县总指挥部并提出预警建议;无法研判的综合信息,报总指挥部分析、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县总指挥部根据报告情况,决定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
4.2.2 各相关责任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4.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部门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用各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实现预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建立起各种事件的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库,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的依据。
⒋4 事件分级及预警级别发布
4.4.1 预警级别的发布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国家、省和州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4.2 预警发布程序
本县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一般(Ⅳ级、蓝色)级别突发事件的发布由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县总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级别突发事件的发布由县总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重大(Ⅱ级、橙色)级别突发事件的发布由县总指挥部报请市总指挥部批准或根据授权发布。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级别突发事件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 本县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进行处置,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乡镇(街道)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特大的突发事件,须报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见附件4。
5.1.2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突发事件接报警系统。其职责: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事件级别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告;一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作出启动一般级别处置预案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指令,并参与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障;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较大级别、重大级别和特别重大级别的处置预案时,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以及需要扩大响应的原因,并参与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障。
5.1.3 一旦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时,乡镇(街道)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参照县级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各工作组的职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县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县总指挥部向市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5.1.4 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在处置工作结束后,在1周内向县总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县总指挥部收到报告后1周内向市总指挥部报告。
5.1.5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省、市有关涉外部门紧急报告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 县级基本应急程序
5.2.1 县总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研究、判断、决策以及事态评估和应急决策。
一旦接到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发出的或直接接到群众报警某地发生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县总指挥部应立即召集全体成员或相关人员、专家组进行研究、判断、决策以及事态评估和作出应急决策,根据作出的决定启动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应专项预案,县总指挥部应指派或授权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调配所需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示实施扩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2.2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总指挥部委派县级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置综合协调组(通讯联络)、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的职责并开展工作。
5.2.3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县总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指挥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总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安保、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4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和职责见附件5。
5.2.5 全县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总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5.3 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总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立即向市总指挥部请求支援并由市总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4新闻报道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动员公告、事态发展等),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5 应急结束
5.5.1 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总指挥部报告情况,并由县总指挥部向市总指挥部请示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5.2经市总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
5.5.3 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总指挥部向市总指挥部报告,市总指挥部正式向新闻媒体宣布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5.5.4 县人民政府在较大突发事件发生2周内向市总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6 其他
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1.1 人员安置。按照突发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社区)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理(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1.3 补偿。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6.1.4 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 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2.3 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分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推荐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布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 社会心理援助。由县卫生健康局建立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必要时请求州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3 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由事发地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7.1.1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驻县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1.2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将队伍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和重大变更情况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通信保障
7.2.1 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7.2.2 发生突发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备的抢修,必要时,请求市总指挥部调动全市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 交通运输保障
7.3.1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3.2 公安、交通、铁路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健康局应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发生突发事件,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 治安保障
7.5.1 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7.5.2 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和村(社区)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资金保障
7.6.1 突发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7.6.2 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7 物资保障
7.7.1 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台账和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7.7.2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应急处置所需物资。
7.8 保障数据库建设
7.8.1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
7.8.3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
7.8.4 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7.9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道)可以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7.10 其他保障
7.10.1 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规划建设突发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0.2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 宣传、培训和教育
8.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村(社区)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宣传突发事件的基本常识。
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党校要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培训。
8.3演练
县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演练;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9 附则
9.1奖惩
9.1.1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机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者,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着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着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战脱逃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或实施,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9.2.2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
9.3 庆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1)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3)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气象局)
5)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林业局)
6)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7)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8)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9)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事故灾难类: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电业局)
3)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4)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5)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6)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人防办)
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9)高级(一级〉公路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0)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火车站)
1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2)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1)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2)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民宗局)
3)学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4)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5)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6)粮食应急预案(牵头单位:粮食局)
7)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发改局)
8)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网信办)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治安应急保障预案(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3)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4)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牵头单位:电信、移动、网通)
5)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6)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牵头单位:气象局)
9.4 名词术语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政治经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社会心理援助:指针对突发事件引起受害者发生心理强烈波动和不安情绪进行的心理疏导、治疗,以稳定受害者的一种心理救助方式。
次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再次产生或间接造成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后,被其他因素影响,单一事件可能演变成复杂事件。
耦合事件:指两个以上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共同形成一个更大的事件。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
2.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
3.信息监测与报告系统流程图
4.庆安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5.庆安县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