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基本原则
1.3 编制目的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县(乡、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Ⅳ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Ⅱ级响应
4.6 Ⅰ级响应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 指挥和调度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价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预案更新
8.3 沟通与合作
8.4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 名词术语
庆安县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抗旱工作体系,提高组织指挥决策、监测预报预警、社会动员能力,不断提升抗旱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
1.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抗旱、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专业处置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编制目的
明确抗旱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做好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旱灾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预案,结合庆安县“三定方案”与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级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抗旱工作。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庆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根据需要或领导指示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县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绥化军分区、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一团、县直有关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县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庆安广播电视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粮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气象局、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庆安水文站、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绥化分公司柳河农场、国网绥化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哈尔滨铁路局绥化车务段、绥化军分区、黑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一团、武警庆安县支队、县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庆安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县防指办事机构——庆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县防办主任由县防指秘书长兼任,县防办副主任由县防指副秘书长兼任。
2.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县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简称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指)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全县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抗旱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全县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县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抗旱水量,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协调部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调拨抗旱救灾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负责县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县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绥化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民兵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黑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一团团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部队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县抗旱救灾队伍、物资进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县防办开展抗旱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县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县水工程,组织实施抗旱应急调水工作。
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县抗旱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秘书长抓好全县抗旱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县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全县网络媒体做好抗旱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要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县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保证及时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遭受干旱灾害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抗旱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自抗旱救灾职责,落实法定代表人抗旱救灾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旱工作;做好本系统抗旱抢险队伍组织工作。
县城县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县政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协助指导城县抗旱规划编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县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油料等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抗旱期间A级旅游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指导广播电视台开展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绥化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救灾动态。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县粮食局负责抗旱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的粮食供应。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较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承担县防办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指导交警支队开展抗旱期间交通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抗旱期间交通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抗旱救灾所需有关物资的调拨、供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保证抗旱救灾人员的食品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做好水文监测站点的水文监测及水文预报工作。
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绥化分公司负责协助县防指做好绥化农垦系统的抗旱救灾工作。
省工信厅绥化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对抗旱部门专用频率的资源保护,保障安全使用;做好在抗旱期的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工作;服务抗旱需要,优先审批抗旱电台,并准备好应急频率;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与抗旱相关工作,突出做好抗旱期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负责全县抗旱救灾油料保障供给。
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负责系统内铁路工程设施的安全维护工作。
哈尔滨铁路局绥化车务段负责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绥化军分区、黑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一团、武警庆安县支队、县消防救援支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庆安县分公司负责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抗旱通信信息。
县防指组织机构人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成员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科(室)抗旱责任,明确联络人,实行联络员制。
2.1.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县抗旱工作,提出全县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县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级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 县(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县(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各级防指成立抗旱专家库。县防指抗旱专家库由农业农村、水务、应急、气象、水文和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相关不同专业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抗旱救灾技术方案,对抗旱救灾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救灾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当发生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专家组由县防指从专家库中选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干旱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水文干旱信息
水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水库、河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 旱情灾情信息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县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县级以上防指应掌握当地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指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统计上报旱情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县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总体要求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
进入旱期,各级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县防指负责跨地区、跨行业和关系重大的水工程调度,其他水工程调度由所属地方防指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级防指直接调度。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救灾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报告情况。
对跨区域发生的旱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
4.3 Ⅳ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1个县(县)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2 响应行动
县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县)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县)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县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副秘书长、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防办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及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防指。
县防办会同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相关县(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县防指。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2-4个县(县)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响应行动
县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县)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县)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秘书长、县防指副秘书长、县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防办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及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防指。
县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县(县)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相关县(县)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5 Ⅱ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5-7个县(县)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县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县)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县)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县防指副总指挥、县防指秘书长、县防指副秘书长和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县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县(县)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省防指。
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县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相关县(县)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县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 Ⅰ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北林区或者8个及以上县(县)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6.2 响应行动
县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县、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县、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县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县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委、县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县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县(县、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省防指。
县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哈尔滨铁路局绥化车务段、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相关县(县、区)防指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发生特别严重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县防指经县政府批准,宣布该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省防指;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县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 常规措施
通过工程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备用井、动用城县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县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度过缺水难关,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运水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当全县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县防指协调统一调度全县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有偿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7.2 调水措施
发生旱情时,由相关县(县、区)防指向县防指提出调水申请。接到申请后,县防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水工作。
小型水库调水由所在县(县、区)组织协调,中型水库调水或跨地区小型水库调水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协调,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泥河、红旗泡、东方红等3座大型水库由县防指请示省防指,省防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调水工作,加大水库下泄流量,缓解下游沿岸地区的旱情。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指值班室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 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在紧急抗旱期,事发地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 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旱灾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抗旱紧急期由政府征用、调用的有关抗旱设施,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总结评价
每年县(县、区)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防指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
7.2 应急救援保障
县防指协调县水务局统一调度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县防指与各县(县、区)防指之间的异地应急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抗旱会商,指导各地抗旱工作。
搭建信息平台,将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的信息源接入应急指挥中心,监测采集全县旱情信息,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4 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进行表彰;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 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应该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各级防指和防指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沟通与合作
积极开展省内外的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地区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旱区防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