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市监发〔2020〕1号
各股室、监管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为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市局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监管单位抓好落实,一是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生产的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必须严格执行指南要求。二是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在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
二、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期间影像资料、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标注警示用语相片作为工作总结一并报至局保化股。
附件: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