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发改〔2022〕70号 签发人:李志远
关于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庆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庆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庆安中燃字[2021]01号)收悉。经请示县政府批准(庆政文[2022]11号),现将庆安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配气价格)批复如下:
一、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单位销售价格为4.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单位销售价格为4.70元/立方米。
二、配气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单位配气价格为3.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单位配气价格为4.30元/立方米。
三、价格联动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要求,“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国家发改委《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15号令)要求,“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改革要求,理顺和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对我县城镇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建立实施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一定时间内,当上游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上下变化时,适时同步同向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进行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气源价格调整造成的购气成本变化。建立实施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后,企业应不断提高供气效率和供气服务质量,保障市场用气,及时疏导缓解天然气价格矛盾,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城区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原则。在一定时间内上游气源价格即综合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的上下变化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实施价格联动。
3.联动价格计算办法。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 =现行终端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额 。
联动调整额 =(计算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 基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1- 供销差率)。
天然气综合平均购气价格,是指中石油(中石化)气源门站价格与补充气源外采LNG价格(含税)的气量加权平均值,气量按计算期实际采购气量确定;供销差率(含损耗), 按《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2017]165号)规定,按照不超过4%执行。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二)联动条件和周期
1.联动条件。当天然气综合平均购气价格,在3个月外上涨或下降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天然气综合平均购气价格5%,且距离上次价格联动时间超过3个月,按价格联动计算办法计算销售价格联动水平,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实施价格联动,及时向终端传导价格变动。没有达到价格联动条件的,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2.联动周期。原则上以3 个月为一个价格联动周期,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实施价格联动。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
由企业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认为已经达到价格联动条件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决定是否对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相应的同步同向调整。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相关要求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措施,企业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企业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为燃气用户提供全方位、人性化的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四、动态价格
“黑价经[2017]165号”文件规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企业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每3年进行一次销售价格动态调整。为保持价格政策的相对稳定,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销售价格。届时如果测算价格调整幅度过大,可适当调整价格幅度,避免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五、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计价界定
此价格为到户最终销售价格,按用户实际用气量、规定价格、价格优惠政策等计收气费。进行管道天然气营销,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服务。
(二)价格优惠
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宗教场所、社区居委会等社会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场所的非居民用气,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等非居民用气,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三)价格与成本公示
1.销售价格公示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规定,在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出台后,企业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在经营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定价主体、单位销售价格、计价办法、价格依据、服务承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2.收入成本公示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六、价格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
价格自批复之日起执行三年,执行范围为自愿有偿使用城镇管道天然气的用户。此批复有效期到期时,如果因为供气成本变化较大,需要进行价格调整,请提前两个月提出。
此复。
庆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29日
主题词: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 批复
报 送: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局、庆安县人民政府
抄 送: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