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庆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高玉阁同志为庆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代理庆安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于 珺同志为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宝华同志为庆安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孙秀华同志为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决定免去:
孙宏辉同志庆安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莫祥麒同志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瑞生同志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