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庆安县人民政府 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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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 庆 环罚〔 2021 〕9号
黑龙江恒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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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长宽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的规定,经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定,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避免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安县人民政府或者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