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有关规定,对我县已完成的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分别是前冷屯南沟子、屯南大沟、黄屯西大沟、山湾屯后沟子、马发屯西沟子、曹福臣屯南大沟、福成下坎东沟子、罗家屯南大沟、张海楼屯南二道沟、杨树林屯黄土濠、水泥槽子濠、东沟子、高东沟子、西大沟、北大梁大沟、苑屯西南沟、后冷屯南沟、刘万里屯南沟、田广文东沟、宫王屯东沟、宫王屯西沟、后冷屯沟、洼子李屯东沟、孙福善屯西沟、兴普河、小北河、十一道岗小河、屯长沟子河、屯西沟子河、五道排水、示范场西小河子等31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河道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生物粪便、抛弃动物尸体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等。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取水、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从事水上经营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由庆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庆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