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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06-19
        名称: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开展搞活“地摊经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庆政办发〔2020〕17号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开展搞活“地摊经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庆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开展搞活“地摊经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庆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开展搞活“地摊经济”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庆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开展搞活“地摊经济”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开展搞活流通促进消费系列活动指导意见》和省住建厅《关于优化城市管理助力经济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有序推动稳就业、促增收、保民生,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部署,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刺激商业消费,激活市场活力,助力复工复市,规范“地摊经济”“马路经济”,推动县域经济多元化发展,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二、工作目标
          坚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相结合,落实好戴口罩、测体温、勤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在利用好原有市场摊区基础上,科学合理设计增设新市场,合理延长经营时间。同时,采取“一区一策”方式,科学规划设计市场摊区类别,按照区域布局划定具体经营范围,并设置明显标识,制定摊区地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便于摊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工作内容
          根据我县目前市政道路升级改造以及给排水管网改造实际情况,通过前期实地勘查调研,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不造成环境和噪音污染的前提下,拟在便民市场、庆安一中东侧广场、自来水公司广场、人民广场、市场路、广电路设置临时市场摊区,由城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管理,并对摊主信息进行登记造册。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温兴国同志为组长,街道办、公安局、城管局、市场局、卫健局、应急局、交警大队、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进驻市场,确保全时段在岗、全天候现场巡查管理。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环境秩序、环境卫生、垃圾清运、交通秩序、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管局,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做好群众投诉现场快速处置,摊主容错纠错,摊主榜样示范、商贩摊区择优拓展、巡查服务等工作。
          2、营造舆论氛围。通过网络、电视、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及时推送我县助力发展“地摊经济”、“马路市场”相关政策信息,积极取得市民支持、摊主认同。
          3、统筹疫情防控。进入市场人员必须做好测温、消毒、佩戴口罩等各项防控措施,进入市场后,要保持距离,杜绝扎堆,完成购货后,尽快离开。要在休市后做好全面消毒工作,防疫部门要派专人现场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提高摊主和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能力,把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靠。
          4、强化卫生管理。各摊位卫生保洁工作实施”三包”,必须做好自己摊前、摊下、摊后卫生工作,做到随脏随扫,垃圾入袋,不乱丢垃圾和杂物。环卫要及时跟进保洁和垃圾收运,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杜绝脏乱差现象发生。
          5、实行负面清单。所有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严格遵守下列“十项禁止”。①禁止违规占用城市主干街路、车行道、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影响通行的区域;②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影响安全的区域;③禁止占用医院、学校、政府和幼儿园等环境要求敏感区域进行经营活动;④禁止不戴口罩、摊位间距过密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行为;⑤禁止在居民区楼下进行各种炭火烧烤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禁止产生噪声扰民以及损毁绿地、树木,破坏城市绿化环境的行为;⑥禁止在广场内部未经允许的区域设置摊位,禁止摊位设置影响小区通行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禁止露天烧烤、噪声扰民等污染环境的行为;⑦禁止占道修车、洗车、加工作业等影响市容和交通的行为;⑧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摆卖祭祀用品或建筑材料、设备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无关的行为;⑨禁止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时间、范围、种类设置占道经营的行为;⑩禁止违法行为发生3次以上仍拒不整改的人员继续占道经营,其不再享受“地摊经济”惠及政策。对于不服从管理或煽动闹事、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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