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庆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庆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庆安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方案》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专用标准校车的定义
专用标准校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及幼儿专用校车不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二、进一步完善运营机制和运营原则
(一)经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现有校车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校车服务队模式”,为我县校车经营模式,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上下学接送及教师、学生集体出行统一交由县校车服务中心承运。
(二)管理模式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庆安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方案》和政府规定,县校车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线路审批
服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的校车按照定时、定线、定点、定车、定员、订座的原则,由县校车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学校、乡镇政府、教育体育局、运管站、城管局、交警队、县校车服务中心共同协商,规划科学合理的接送线路。线路审批期限为一年,运行期满后重新审批 (原有线路承包者享有优先承包权) ,因出现生源不足、无生源等情况,校车自动退出运行,不得继续从事接送学生服务。服务幼儿园的校车实行单独线路审批制度,每辆校车仅限接送本园幼儿。服务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和幼儿专用校车线路可以重叠,但必须保持车辆使用性质不变,不能混载混用。
(四)收费原则
1、线路收费。根据《庆安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行线路公开竞价承包收费原则,竞价标准起点为:39座以下校车1,700元/每学期;40座以上校车1,800元/每学期;上不封顶,线路承包费由县校车服务中心代收后全额上缴县财政。
2、服务收费。学生乘车服务收费标准,采取校车与家长协商收费原则,县校车管理部门不参与定价,如校车不能与家长协商一致,由县校车办协调发改局,召开价格听证会,依据听证会意见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价格。
三、进一步明确校车补助范围和限定条件
(一)补助范围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校车发展,在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校车相关优惠政策前,我县在财政状况允许下继续实行过渡期内校车运营补贴支持政策,对服务于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标准校车补助标准为每座每天2元。按照每学期实际运行天数计算,按学期发放。
每年校车运营补贴应参照上级相关政策并结合县财政实际状况作出相应调整。
(二)限定条件
1、享受补贴车辆必须为隶属于县校车服务中心的标准校车,其它运营公司或私人校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2、运营校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超员、超速、遮挡GPS监控头、不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不按规定审批线路行驶、不使用标准校车接送学生或者使用标准校车从事其它非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据县校车办或县交警部门认定对每学期违规违章3次以内的校车进行警告,并延期到下学期末发放运营补贴;每学期违规违章3次以上的校车,取消该车辆本学期运营补贴;出现驾驶人员资质不符的,一经发现取消全年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校车资格。
3、不按时交纳国有线路承包费的校车,取消其车辆年度运营补贴。
四、进一步明确校车运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进一步明确对校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调整庆安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付中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胡晓飞,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长刘宏宇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纪委监委、教育体育局、各乡镇、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发改局等单位领导担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乡镇校车办组织架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所属区域校车日常管理工作。
(二)纪律保障
严格按照“事前定责、事中尽责、出事追责、党政同责”的原则,坚决杜绝在校车管理及审批工作中推诿扯皮、态度粗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确保为校车安全运营创造一个和谐有序良好的运营环境。
(三)经费保障
县财政在财力允许条件下每年拨付足额经费,作为县校车管理办公室、县校车服务中心每年的校车运营综合性督查、驾驶员、照管员培训、校车安全应急演练及日常运行经费。同时按照上级政策拨付相应的专项资金作为校车运营补贴。
(四)道路保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优先”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每年拿出一定经费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校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校车通行路段进行全面勘查,掌握基本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谁接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
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为校车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校车安全协调、督办、检查工作。负责牵头校车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负责校车线路审批及校车许可审批工作;负责通过GPS监控调度中心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负责线路承包费收缴及运营补贴发放工作;负责校车通行危险路段排查上报相关部门工作;负责校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我县校车发展规划工作;负责对校车服务中心日常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应县政府模式成立相应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及校车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负有管理、监督、协调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县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涉及本县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及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
好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当地主流宣传媒体,加大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看;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纪委监委:
协调推进校车运营工作,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校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严厉查处校车监管和审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以及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校车”、谋取私利、充当黑校车“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教育体育局: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学生家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交通运输局: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和客运班车提供校车服务的审查和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负责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公交、出租车辆和客运班车与正规校车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协调处理;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公安局:
负责校车安全运行监督、查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及时发放、回收和检查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建立强有力的校车安全管控工作机制,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要在学校周边道路加派警力,加大巡逻执法力度,抓好路面管控;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许可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车、港田车接送学生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黑校车”实行“零容忍”,坚决予以查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校车服务中心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不少于6小时的安全培训和车辆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教育社会上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认清校车为黄牌车,具有被保护的性质和优先通行等权力;负责因校车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负责校车驾驶人员及照管人员的前科劣迹审查及吸毒检验工作;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织牢织密校车安全保护网。
财政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负责对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车辆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负责校车急救药箱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应急管理局: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各乡镇安全站和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查处校车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农业农村局:
加强对“严禁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宣传教育活动,严
厉打击拖拉机等农用车非法接送学生的行为。
卫健局:
建立由县、乡(镇)、村,医院、卫生院、卫生所构建的
三级校车应急救援网络;指导校车配备简单、实用的急救药箱;对校车司乘人员进行卫生、急救知识培训,对乘车学生进行卫生知识、医疗常识教育;定期对校车进行消毒检查。
发改局:
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服务。
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各学校、幼儿园:
负责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无缝衔接”;督促乘车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对学生乘坐“黑校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园内校车专用停车位的规划和设立;指派专职安全副校长和专职安全教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校车服务中心:
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需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乘车调查统计,测算车辆需求数量;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校车登记造册,建立校车档案,及时将新增的车辆、变更的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信息反馈至各相关学校;定期对校车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进行检查,分析研判校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运行的对策;负责校车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按要求配齐司乘服务人员,配备校车标志灯、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准选好驾驶员,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规驾驶,保证车辆准时到达站点;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如遇乘车人数变化,及时与学生家长、学校联系,做到与家长、学校的无缝衔接;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加强车辆行驶途中学生的安全管理,根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的变化,及时对车辆做科学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利用率。
六、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暂行)适用于我县运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学生上下学的校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庆安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庆安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 中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胡晓飞 副县长
刘宏宇 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
成 员:孙 敏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关莉莉 县宣传部副部长
杨立春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丛立明 县财政局局长
李砚韬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轶娟 县卫健局局长
于可欣 县交通局局长
肖广平 县发改局局长
孙合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唐宪龙 县城管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运钦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玉健 县运管站站长
孙秀国 县农村公路站站长
张学安 县农机监理站站长
何亚平 县校车办、校车服务中心主任
相关解读: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解读
关于庆安县校车安全 管理实施意见(暂行)政策解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