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庆安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现将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地点:房屋征收公示栏。
二、公示内容:详见调查登记表。
三、公示期限: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5日。
四、被征收当事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服务中心(住建局后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的,公示结果中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公示结果中的权利人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
联系人:张晖、尹红璞,电 话:13766760510。
庆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服务中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