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4567”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黑龙江省相继出台了16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
1、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改项目,指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 (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支持条件: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 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 12 个月;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 亿元以上 (含) 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 24 个月。支持方式:在项目入统后,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省级财政按 60%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投产并验收通过后,以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进行清算,项目所在地财政按40%拨付补助资金。对投资额2 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2 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重点项目, 给予24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2、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数字化车间( 生产线)、智能工厂,指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标准,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设备、软件和系统,在设计、生产、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生产单元;支持条件:必须是制造业企业,用于数字化车间 (生产线) 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1000 万元以上,用于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5000万元 以上;支持方式: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 (生产线) 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 (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 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定义(对象):(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其他类型矿山,包括铁、有色金属、石墨、建材等矿山企业。(非煤)智能矿山应包含采矿、选矿、尾矿 ( 工艺要求中无 尾矿矿山除外 ) 三个部分;支持条件:企业已制定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上一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超过 2000 万元 (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支持方式:对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 ( 非煤) 智能矿山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合同金额 (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智能矿山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4、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定义(对象):是指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条件:上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近两年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年实现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 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的企业;支持方式:对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
5、黑龙江省支持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策划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已形成前期策划成果的市 (地)、县 (市、 区 ) 工信部门。 其中,前期策划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潜力分析、市场评估等战略研究,可行性报告、项目策划书等重大项目论证,拓展市场、打造品牌、提升质量的重大活动;支持条件:申报单位前期策划的新兴产业应对国家发展战略和省级规划布局进行承接,重大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第三方机构或产 业链龙头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并完成合同履约,实际付款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前期策划单位,按照不超过购买服务合同实际付款额80%的额度,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单次服务最高补助 200万元。
6、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支持条件:2021年 (含) 前未领取过新增规上奖励政策资金,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严格依法履行填报义务;支持方式:企业连续三年在规上企业库中,并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 万元以上,才能连续获得每年20万元累计60万元的奖励,入规年度获得20万元的或者连续两年累计获得40万的,退规后再返规上不予奖励。
7、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专注于细分市场、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市场 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提升我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支持方式:对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产品)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黑龙江省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定义(对象):确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产品 );支持方式: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9、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指基于公共网络,面向中小企业设备上云、管理上云、服务上云和数据上云,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数字化赋能的云平台;所称的云平台企业,是指承担平台建设运营的企业、非公益事业单位。支持条件:每年至少开展3次线上或线下的企业上云培训活动。年度服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户数量不少于200户,以服务合同和发票为准。支持方式:对中小企业每年用于存贮、算力、安全、软件等上云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给予云平台补助,每个云平台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10、黑龙江省关于落实优势企业争先晋位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定义(对象):全国工商联每年发布的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每年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企业500强、《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企业。支持条件:民营企业网上申报年度报表,提交全国工商联审核。支持方式:对我省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 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11、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指由企业、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自愿组合,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运营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开展制造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持方式:对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认定年度起,按每年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等费用总和的 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12、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支持方式:对新认定 (不含撤销后重新认定) 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13、黑龙江省重点新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指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支持条件:已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的产品( 即省重点新产品 );上年度单品( 即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产品) 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万元;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省重点新产品奖励,已获首(台)套政策奖励的不重复支持。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新产品开发企业,按上年度单品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市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 60%,企业所在市 (县 ) 财政负担 40%。
14、制造业企业新增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定义(对象):普通制造业企业、困难制造业企业、脱贫县制造业企业、贫困县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受部分依据文件失效影响,支持对象仅限民营企业。支持条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30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3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50万元。支持方式: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省财政按新增贷款的5%(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计算),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支持。
15、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定义(对象):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费用投入额度按照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时,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纳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支持条件: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支持方式: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16、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细则。定义(对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进行注册的居民企业;支持条件: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支持方式: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相关文件: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