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办发〔2021〕16号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庆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庆安县委办公室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庆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客商到庆安投资兴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庆安县投资的法人、自然人等,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担保贷款和财政借款,下同)工业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项目。
(3)在庆安县设立的总部经济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用地
第二条 对上述项目,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政策,并尽最大可能降低土地出让成本。
第三条 对符合适用范围的产业项目,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重大项目的用地计划尽快报绥化市给予专项安排,并报省百大项目。
第四条 鼓励工业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现有企业和本地企业再投资新上项目,新增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国内外500强企业、央企等战略投资者,可根据企业需要优先安排职工住宅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
第六条 对新建亿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项目前期的环评、能评、安评、水资源论证等14项中介服务事项,可由涉及审批的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帮助项目公司办理,产生的中介费用可由政府承担。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对新建生产加工型和商贸服务类纳税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给予免收县政府有权决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 贡献政策
第八条 对新征地建设生产加工型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资金奖励,专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到位资金的4%-6%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到位资金的6%-8%奖励;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到位资金的8%-10%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10%-12%奖励。对新征地建设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减半。
第九条 对在庆安设立的总部经济项目根据企业对本地财政贡献进行奖励。年度内企业为本级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按不低于70%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如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 “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 扶持壮大
第十条 对停产企业停建项目进行“腾笼换鸟”的其他投资企业新上项目的,除享受新建企业的政策外,按企业贡献率给予一定的扶持,具体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最高额度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拉动就业,对新开工投产企业或盘活停产停建项目企业,吸纳社会人员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的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达到用工100人的,奖励20万元;达到200人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人的奖励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庆安县工作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的,如在庆安县自主购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本人或家庭在庆安县租赁房屋的,3年内分别给予每年10000元、8000元、6000元租房补贴,并优先安排子女入学。
第十三条 对上争取。对符合国家、省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上级产业项目计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财政要将专项资金及时定额拨付给企业。
第六章 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对投资企业采取“全周期”行政服务,一个项目一个包抓县级领导,一个包抓服务部门,一个驻企秘书,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直至项目投产达效。
第七章 落地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具体每个项目都要有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协议要详细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投资者向县项目招商中心办公室出具固定资产投资或资金到位等证明文件及享受优惠的申请,县对外开放招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或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审核评估。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向投资者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第八章 对社会个人及中介机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成功引荐境内外投资者在庆安县投资落户,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起到关键作用的个人和机构(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县政府对成绩突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1)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以及知名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投资落户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
(2)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若无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3)不重复奖励,引荐者奖励资金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章 奖励申领程序
第十八条 由县对外开放招商领导小组组织纪委监委、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人社局、审计局、开发区管委会、税务局、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县项目招商中心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受奖人在接到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章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房地产开发、商砼、加油(气)站、5G基站及县对外开放招商领导小组决定的落后产能项目、投资供给充足项目等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条 对与我县投资额度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庆安县项目招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已经签订投资协议的,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