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 环责停字〔 2022 〕 05220001 号
庆安县天成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312240660876390
地址: 庆安县元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世春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22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4 日止停产整治。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我局接到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安县人民政府或者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