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严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产生的大气环境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安排部署,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时段:每年9月15日至翌年5月15日。
二、秸秆禁烧范围:全县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三、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打包回收残留物。
四、各乡镇、村(社区)、屯及有关单位作为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宣传方案,完善秸秆禁烧机制和指挥体系,加大巡查力度和宣传力度,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对禁烧期间火点较多,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村(社区)、屯及有关单位责任人从严从重予以问责。
五、全县秸秆禁烧期间,县政府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秸秆禁烧工作全程督查;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督查组对辖区及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不见一处烟雾、不见一处火光、不见一处黑斑”,坚决实现“零火点”。
六、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所在乡镇责令其立即停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55—4322160
庆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