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庆安县人民政府 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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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 庆 环罚〔 2021 〕9 号
庆安雪松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31224MA1B57JL8F
地址: 庆安县庆安镇庆木路东大木业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兴俊
我局于 2021 年 06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经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补办环评手续。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安县人民政府或者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