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庆安县人民政府 日期: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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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 庆 环罚〔 2021 〕8 号
庆安帝圣矿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31224758698262Y
地址: 铁力市二股(马永顺林场附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荣林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采矿井附近违反环评要求设置排污口排放井下涌水和生活污水。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黑龙 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定,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拆除私设排污口;
2.行政罚款人民币六万六千元正;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安县人民政府或者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