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庆安县“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利、有义务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要加大巡逻、巡查工作力度,切实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110
庆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