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股、分局、执法大队:
现将《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商联发[2019]6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食品监管工作实际,确定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一、工作目标
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食品重点品种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将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二、建设内容
在全县白酒、肉制品、食用油及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率先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追溯体系的安全信息,应包括供货商资质、原料采购、生产、检验、储存、运输、销售以及包材等信息内容。
(一)产品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包装、标签标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应当将使用的食品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二)原辅材料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记录内容溯源原辅材料前一直接来源和产品后续直接接收者,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及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
(三)生产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企业对相关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投料、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二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处方、控制参数、环境监测等);三是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四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产品留样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五是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销售去向等内容;六是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配料、原辅料使用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使用数量、使用日期等内容;七是关键控制环节及有关参数信息。包括关键控制点记录、关键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记录等内容;八是停产复产信息。包括产品类别停产时间、停产原因、复产时间、复产原因、设备设施安全状况、检验时间、检验结果、记录人等内容。
(四)销售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生产企业继续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出厂的每件产品都有一个唯一的电子监管码,保证对每件产品进行全程追踪。
(五)设备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六)设施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度湿度控制、防蝇防鼠防虫害等设施基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七)人员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八)召回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内客,并保存相关凭证。
(九)销毁及废弃物处置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食品及废弃物处理工作机制,记录对召回食品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投诉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如实记录相关食品安全、处置情况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一)食品安全自查信息。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机构与人员信息、厂房与设施设备信息、物料与产品信息、文件管理信息、生产管理信息、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信息、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信息产品发运与召回信息、产品追溯信息和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等内容。
(十二)运输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运输相关信息,包括运输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况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输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十三)贮存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贮存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包括贮存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入库、出库、仓库管理、双方交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安全贮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贮存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十四)交接信息。应当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要求记录的信息基础上,记录交接的时间、地点、人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保证食品在不同主体间流转有序,确保食品安全,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五)员工健康管理及培训、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其他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三、工作措施
(一)试点示范,稳步推进。可选择有代表性的食品生产企业先行试点,逐步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及白酒、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不断指导企业加强追溯信息化建设,重点是追溯技术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追溯体系实施水平。
(二)企业主体、部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追溯方式,如采用条码、二维码等。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运行的适用性、完整性、真实性、连续性。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企业追溯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损毁、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三)分步实施、有效推进。不具备条件、尚不能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传统方式,如实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要求追溯信息准确、完整、真实并按规定时限保存,保证其产品可追溯。鼓励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乳制品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率先建立电子信息追溯体系。
四、时间安排
1、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0日)各监管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立即部署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工作,局里成立监管推进机构,全面部署安排。
2、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普查建档、集中治理、典型示范、完善措施、培训指导、督促检查等,全面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3、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总结工作经验,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是尽快将工作要求通知到辖区相关的食品生产企业,督促并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是要对辖区企业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建立或未有效运行的企业,特别是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要按照“四有两责”(即食品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的要求,抓好工作的落实,确保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四是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传播追溯理念,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市场环境。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