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公务用车统一标识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公务用车的透明度,有效杜绝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现象,树立党政机关良好形象,便于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该县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
此次活动涉及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及其所属部门、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公、检、法、司、工商、城管等单位已喷涂明显标识的执法车辆可不张贴标识,但需报县纪委监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备案。
公务用车标识要求置于公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醒目位置,6月16日前各单位统一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标识牌,自行张贴,并将张贴完毕的照片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新购公车应在购回后3日内申领张贴。各单位发现公车标识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说明情况,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补领张贴。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部门纪检组负责对所联系单位张贴工作的督办落实。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执行公车标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县公务用车的统一管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广大干部群众以及新闻媒体对违反公务用车标识规定的监督举报。交警部门发现贴有标识的公车违章,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所有公车违法违规违章情况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加强对公务用车统一标识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张贴、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撕毁标识的,一律视作公车私用;凡发现公车私用、私借等违反公车标识管理规定,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