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扶办联〔2019〕1号
各乡镇:
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以下简称致富带头人)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致富带头人,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产业扶贫,实现贫困群众稳定脱贫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省扶贫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实施意见》,加强培育致富带头人,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强致富带头人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更好发挥引领带动贫困户稳定脱贫的作用,现将创业就业、产业支撑、金融保险、其它政策等方面的相关扶贫政策进行梳理,供致富带头人在带贫益贫过程中进行参照和使用。
一、创业就业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期限3年、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贫困地区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持相关材料,到创业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条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材料报到经办银行;(3)经办银行对申请人贷款资质进行审核,并对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发放贷款;(4)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贴息,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局按规定给予足额贴息。
3、执行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经办银行、担保公司。
(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网络创业(电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一定标准的创业培训补贴。
面向全社会开办“创业公益课堂”,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
2、申报流程。(1)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持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2)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无疑义后报送财政局进行复审。(3)复审合格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转账支付给培训机构。
3、执行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符合条件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10000元,从事个体经营的补贴5000元。
2、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持相关材料,到创业地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无疑义后报送财政局进行复审,并与财政局共同对申请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3)考察无疑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的账户。
3、执行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持相关材料,到创业地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无疑义后报送财政局进行复审,并与财政局共同对申请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3)考察无疑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的账户。
3、执行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
(五)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2、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持相关材料,到创业地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无疑义后报送财政局进行复审,并与财政局共同对申请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3)考察无疑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的账户。
3、执行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
(六)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
1、政策内容:对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创办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缴费政策扶持、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运营不满三年的,在孵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或孵化成功5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将奖补标准提高20%。
2、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提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初审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4)复核和考察通过后,由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3、执行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
二、产业支撑
(一)资产收益扶贫政策。
1、政策内容:财政涉农资金支持产业发展所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村获得的收益提取一定部分作集体积累后,大部分优先分配给贫困户。
资产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一二三产融合和“两头两尾”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
项目选择:县(乡、镇)要立足本地资源,统筹考虑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选择对贫困户辐射带动作用强,具有良好发展预期的产业项目。
实施主体:县(乡、镇)要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意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承担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村、贫困户不承担经营风险(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除外)。
收益分配:国家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和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主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兼顾各方利益,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贫困村和贫困户收益。实施主体要将项目获得的收益按约定及时兑现给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村要将获得的项目收益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优先分配给丧夫劳动能力和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口。有关部门根据扶贫情况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对贫困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分配给其他贫困户。
2、办理程序:由建档立卡贫困村初选项目和实施主体后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进行可行性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等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等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择优筛选确定。
3、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
(二)涉农项目扶贫政策。
1、政策内容: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有能力和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立足本地资源条件,发展具有良好发展预期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脱贫解困目标。
享受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愿。(2)项目实施地点在本村(屯)。(3)项目收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须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2、办理程序:由贫困户提出申请,贫困村审核公示后逐级报县民委、扶贫办等部门,县民委、扶贫办等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择优筛选确定。
3、执行部门: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局、扶贫办。
(三)电子商务进农村政策。
1、政策内容: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2、办理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自愿申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通常采取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等形式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候选示范县上报国家。国家审核确定当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名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遴选确定工作每年根据国家通知组织申报。
3、执行部门:省及县财政、商务、扶贫部门。
(四)科技特派员奖励政策。
1、政策内容:在派出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职务、职称。
2、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到派出单位办理。
3、执行部门:县人社局
(五)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
1、政策内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无规定且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4)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2、办理程序: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技术市场办)登记后,领取奖酬金。
3、执行部门:县工信局。
(六)技术交易奖励政策。
1、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交易补助、奖励资金。
2、办理程序:每年按照省科技厅和省财政的通知要求,由县级科技、财政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条件:(1)支持的技术交易买方或卖方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研究开发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2)在省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购买的专利成果,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着录项目变更)、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得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技术交易后补助、奖励标准:(1)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2)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我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的奖励。(3)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获补助、奖励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执行部门:县工信局、财政局
三、金融保险
(一)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1、政策内容: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执行“5万元以下贷款规模、3年以内使用期限、免担保免抵押、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贷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县级财政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全额贴息。
2、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五步法”申请放贷(见“扶贫小额信贷办理流程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流程。(2)有脱贫攻坚任务县根据本地扶贫计划和扶贫任务,合理确定风险金额度,建立风险补偿金及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风险分担比例,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3、执行部门:县财政局、扶贫办、农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庆安县支行。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1、政策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贫困地区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贫困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2、办理程序: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应通过人社部门的借款认证资格审核,持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补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的,由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3、执行部门:县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贴息。
1、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十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政策应具备的条件: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支持。
2、办理程序: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小微企业具备相关创业能力,当年新招用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十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应通过当地人社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凭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由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3、执行部门:县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
(四)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全覆盖。
1、政策内容:县人民政府与有关保险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年保费不超过30元、保额不低于3万元的基础性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保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2、办理程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缴纳保费。承保扶贫小额人身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办理扶贫小额人身保险。
3、执行部门:县政府、扶贫办、财政局、保险机构。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
1、政策内容: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和15元/亩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个人应当承担保费的20%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县政府要足额安排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并对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负有兜底责任。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为:绥化市区域内的2个大灾保险试点县(海伦市、北林区)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47.%、省25%、市县7.5%。除大灾保险试点县外,其它县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40%、省级25%、市县15%。政策性养殖业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50%、市县30%。
2、办理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政策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无需缴保费,直接向保险公司或通过村代办人员(如村长、会计、连队长等)办理,投保结果由村委会审核,严格落实保险信息公示制度,确保投保真实性。公示结果由乡镇政府核实后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联合按比例抽查。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向县扶贫、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3、执行部门:县政府、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四、其他部门出台的政策
(一)质监相关政策。
庆安县质监局根据质监职能,经认真梳理部门职责,将致富带头人在创业创新中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优化流程后有2项:
1、为贫困村农民致富带头人开办的企业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理服务。
(1)申报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营业执照(扫描件);3.产品检验报告;4.承诺书。
(2)办理环节:1.受理申请;2.材料审批;3.网上公示;4.生成许可证,通过邮寄给企业或企业自愿来我局取走生产许可证;5.后置现场审查;6.如现场审查不合格,立即责令改正,如不能改正、需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
(3)办理期限:受理(2个工作日)、审批(8个工作日)、后置现场审查时限(企业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为贫困村农民致富带头人开办的企业提供为计量器具检定服务。
(1)申报材料:营业执照。
(2)办理环节:报检。
(3)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庆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庆安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庆安县财政局 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庆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