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庆环责停字〔 2019 〕 005号
庆安县洪亮塑料制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619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庆安县西城加油站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桂荣
我厅(局)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制品加工未环评、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停产整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经申请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安县人民政府或者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