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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06-18
        名称: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2017年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庆政办发〔2017〕25号
        有效性:失效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2017年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庆安县2017年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8日

         

        庆安县2017年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统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居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有效缓解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应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对规定对象实施有期限租赁并只租不售。二是县政府主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统筹和资源调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三是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目标任务

        2017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2685户;公租房采取轮候制,以现有入住保障家庭退出后的房源为主。

        四、保障形式

        1.公租房。2017年公租房采取轮候制度,申请公租房的低保无房户家庭按时间顺序,有空置房源即分配入住,无房源实施等候。

        2.租金补贴。对未享受到公租房实物配租政策的低保无房户,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按年发放租房补贴。

        五、保障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2017年标准每年每户补贴2600元。                  

        六、公租房入住申请及审核

        低保无房户统计工作截止到2017年1月1日,统计结果核实后建档立卡,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保障政策。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政策年度,期间租赁公租房的被保障对象,享受本年度的保障政策。同时公租房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租金管理,按申请人的条件可分为一、二、三个等级。

        (一)申请形式

        保障对象可选择申请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租金等级实施阶梯式公开轮候、统一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享受公租房政策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政策,且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必须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无住房家庭,且享受低保一年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城镇户口本在核发1年内没有变更。

        3.未享受过购房或拆迁优惠政策,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继承、转让或受赠过房产。

        4.低保家庭中被保障对象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同时具备1、2、3条的保障家庭可安排房屋租金等级为二级,同时具备所有条件的保障家庭可安排房屋租金等级为一级)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必须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无住房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城镇户口本在核发1年内没有变更;

        3.未享受过购房或拆迁优惠政策,3年以内没有购买、出售、继承、转让或受赠过房产。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公租房及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

        1.《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的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实行集中申报、审核制度。集中申报、审核时间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三审一公示”,申请人可选择到社区、街道办办理申请手续。

        1.审核。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社区、街道办或保障部门设立的手里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到的初审材料转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街道办、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汇总后形成核准结论。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经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不能予以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情况的梳理,监察局牵头,由建设局、民政局、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此项工作正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入住管理

        1.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管,并与公租房住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租房房屋租金为一级每月每平方收取租金1-2元(楼层为半地下、一、六楼、阁楼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其余楼层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公租房房屋租金为二级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2-2.5元(楼层为半地下、一、六楼、阁楼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其余楼层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公租房房屋租金为三级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2.5-3元(一、六楼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其余楼层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房屋租金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修和管理,维修范围包括给排水和供热设施、墙壁瓷砖、地面砖和房室门窗等。(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由保障办和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租金价格)。

        2.公租房住户不能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设施,不允许进行室内装修,由于住户原因造成室内相关设施损坏的,由住户负责维修或赔偿。

        3.公租房住户接受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自行负责水、电、热和物业等入住费用。

        4.对已享受公租房的家庭,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日常检查。住房保障办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履行合同和协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会同街道办,组织享受保障的对象每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实际收入和住房等变动情况。

        (二)定期核查。监察局、住房保障、民政局、街道办和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分配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可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抽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租房,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2)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公租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4)连续六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的;(5)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租房租金的;(7)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退出管理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房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房租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实物配租的动态管理

        按相关规定,承租人须腾退公租住房的,庆安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下发《庆安县公租住房腾退通知书》后,负责督促承租人在三个月内腾退该公租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

        对正在享受的公租住房保障的住户,自愿放弃公租房,变更保障方式变为货币补偿的,需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审批后变更保障方式。

        今后我县不再新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只采取租赁补贴一种方式进行保障。对因出生、去世、结婚、离异、社保开支等导致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要求变更公租房申请人的,保障办、街道办、民政局、社区应按规定给予变更;对因各种原因腾退的房屋,保障办、民政局、街道办相互配合,及时分配给轮候的家庭。

        十、进行保障性住房管理专项检查

        我县共有1843套公共租赁住房。随着社保开资、死亡、离异等各类情况发生,使民政部门加大了对低保的监管力度,很多家庭已经不符合廉租房居住条件,但不腾退房屋,倍受百姓及新闻媒体关注。因此今年将对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所有住户进行一次专项资格核查。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清理:  

        1、取消低保资格的;

        2、无故长期拖欠房租的;

        3、住房空置3个月以上的;

        4、转租或转借他人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租房租金的;

        专项检查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9月20日,以资料核查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廉租住房档案、低保资格人员档案进行核查,对保障对象进行实地查看。检查应通过社区、小区物业、左邻右舍多方调查取证,力求准确、祥实,正确反映保障对象的实际现状。同时,设立举报电话4413011。

        成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孙敏同志担任,成员为监察局、法院、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街道办、县住房保障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保障办,办公室主任由于明担任。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十一、盘活现有资产,充实保障房房源

        对2010年、2011年、2014年富安新邨、乐安新村两个集中新建的小区剩余对外出售的部分房源、配建的车库、配建的商业用房按文件规定的价格继续对外出售。

        对于保障小区配建房源对外出售的资金列为专项资金,由财政局专人管理,审计局监督运行,回购新的公租房房源,原则上以回购政府投资建设的柒源小区为主,也可回购进入棚改房源大厅的富安新邨、乐安新村房屋。

        十二、组织领导

        成立庆安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立新,副组长为刘奉宸,成员由住建局、街道办、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广电局等一把手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沟通、协调和规范管理工作,并督促、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相关政策法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发挥各部门职能,全力做好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