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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03-20
        名称: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文号:庆政办发﹝2017﹞10号
        有效性:失效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庆安县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庆安县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庆安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方案》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专用标准校车的定义

        专用标准校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及幼儿专用校车不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混载混用。

        二、进一步完善运营机制和运营原则

        1、经营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现有校车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校车服务队模式”,为我县校车经营模式,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接送及教师、学生集体出行统一交由县校车服务中心承运。

        2、管理模式。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庆安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方案》和政府规定,县校车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线路审批。服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车按照定时、定线、定点、定车、定员、订座的原则,由县校车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学校、乡镇政府、教育体育局、运管站、城管局、交警队、县校车服务中心共同协商规划科学合理的接送线路。线路审批期限为一年,运行期满后重新审批 (原有线路承包者享有优先承包权) ,因出现生源不足、无生源等情况,校车自动退出运行,不得继续从事接送学生服务。因学校合并的,在生源较多,现有校车满足不了学生乘车需求的情况下,原有运营校车经校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随生源转移到并入学校,继续提供接送学生服务。服务幼儿园的校车实行单独线路审批制度,每辆校车仅限接送本园幼儿。服务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和幼儿专用校车线路可以重叠,但必须保持车辆使用性质不变,不能混载混用。

        4、收费原则。①、线路收费。根据《庆安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行线路公开竞价承包收费原则,竞价标准起点为:10座以下校车1000元/每学期;11—20座校车1100元/每学期;21—30座校车1200元/每学期;31—40座校车1300元/每学期;41—50座校车1400元/每学期;50座以上校车1500元/每学期;上不封顶,线路承包费由县校车服务中心代收后全额上缴县财政。②、服务收费。学生乘车服务费采取校车与家长协商收费原则,县校车管理部门不参与定价,如校车不能与家长协商一致,由县校车办协调物价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物价部门依据听证会意见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价格。

        三、进一步明确校车补助范围和限定条件

        1、补助范围。在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校车相关优惠政策前,参照我市其它市县补助范围和标准,我县实行校车运营补贴支持政策,对服务于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标准校车补助标准为每座每月20元(全年按9个月计算)。服务幼儿园标准校车每座每月1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从县校车管理办公室审批之日开始,按照实际运行天数计算,按学期发放。待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校车相关优惠政策后,我县再制定出台具体的校车服务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限定条件。①、享受补贴车辆必须为隶属于县校车服务中心标准校车,其它运营公司或私人校车不享受补贴政策。②、运营校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超员、超速、不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不使用标准校车接送学生或者使用标准校车从事其它非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据县校车办、县交警部门认定对每学期违章3次以内的校车进行警告,每学期违章3次以上的校车,取消该车辆本学期运营补贴,出现驾驶人员资质不符的,一经发现取消全年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校车资格。③、不按时向县校车服务中心交纳国有线路承包费的校车,取消其车辆年度运营补贴。

        四、进一步明确校车运营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对校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调整庆安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关海涛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胡晓菲,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长刘宏宇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监察局、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司法局、农机局、卫计局、发改局、城管局、团县委、妇联、关工委、法制办等单位领导担任。进一步完善县校车办执法人员及执法车辆配置。教育体育局、城管局、公安局、交警队、运管站、公路站、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机监理站要确保抽调人员及车辆全员到岗到位,所有抽调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脱钩,专制负责全县校车管理的协调、督查、考核、审批、登记、统计等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乡镇校车办组织架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所属区域校车日常管理工作。

        2、纪律保障。坚决杜绝在校车管理及审批工作中推诿扯皮、态度粗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严格按照“事前定责、事中尽责、出事追责”的原则,确保为校车安全运营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良好运营环境。

        3、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拨付60万元,作为县校车管理办公室、县校车服务中心每年的校车运营综合性督查、驾驶员、照管员培训及日常运行经费。同时按照上级政策拨付相应的专项资金作为校车运营补贴。(根据上级政策调整)。

        4、道路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优先”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每年拿出一定经费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校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校车通行路段进行全面勘查,掌握基本情况,制订校车通行路段站点、站牌改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校车办: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学前儿童)需接送中小学生的调查统计,测算车辆需求数量;负责准用校车的技术状况、参保状况、驾驶人员资质、随车照管人员信息、协议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校车登记造册,建立校车档案。及时将新增的车辆、变更的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信息反馈至各相关学校;负责对校车服务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各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车管理工作。定期对校车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进行检查。分析研判校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定期向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加强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所用包车的监管与审批;负责安装校车卫星定位、监控3G平台,全面监管全县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行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及校车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涉及本县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以及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看。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教育体育局: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交警队: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不少于6小时的安全培训和车辆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教育社会上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认清校车为黄牌车,具有被保护的性质和优先通行等权力;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交通运输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财政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司法局:结合全民普法教育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农机总站:加强对农机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严禁农用车辆非法接送学生”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打击拖拉机等农用车非法载人载客的行为。

        卫计委:建立由乡镇卫生院、村屯卫生所构建的医疗救治应急救援网络;指导校车配备简单、实用的急救药箱;对校车司乘人员进行卫生、急救知识培训,对乘车学生进行卫生知识、医疗常识教育;对校车定期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建立校车营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对校车内“应急药箱”药品的监督检查,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国税局、地税局: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安监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发改局: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监察局:协调推进校车运营工作,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校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查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校车”、谋取私利、充当黑校车“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在校车管理及审批工作中推诿扯皮、态度粗暴、不给好处不作为、慢作为,给了好处乱作为等违纪行为;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贯彻实施本县关于校车服务管理等政策、措施、办法、规定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法律问题;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团县委: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妇联: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关工委: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各学校:负责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无缝衔接”;督促乘车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校园内校车专用停车位的规划和设立;指派专职安全副校长和专职安全教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校车服务中心: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按要求配齐司乘服务人员,配备校车标志灯、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保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工作,如果有损坏,要在24小时内修到位,否则该车辆停止运营;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准选好驾驶员,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规驾驶,保证车辆准时到达站点;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如遇乘车人数变化,及时与学生家长、学校联系,做到与家长、学校的无缝衔接;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加强车辆行驶途中学生的安全管理,根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的变化,及时对车辆做科学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利用率。

        六、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暂行)只适用于我县自管行政区域,县行政区域内农垦、林业、铁路系统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