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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庆安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6-01-05
        名称: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安县201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和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
        文号:庆政发〔2016〕1号
        有效性:失效
        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安县201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和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

        现将《庆安县201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和安全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庆安县201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和安全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强化专项整治,本着“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安全的市场秩序,严格审查审批,确保我县201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无事故。特制定201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安全监管方案。

        一、行政许可的安全销售措施

        (一)总量控制

        根据去年申请、审批情况,今年城乡临时销售点的数量计划控制在90家以内,(城内40户、乡镇50户)。

        (二)安全销售

        1、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室外临时零售点摊点面积应不大于8平方米,摊点面积4平方米以内的原则上现场存放量不超过30箱,大于4平方米小于8平方米的现场存放量原则上不超过50箱。

        2、每个摊床必须配备2个灭火器,严禁使用取暖用煤、油炉等明火设施,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

        3、持证上岗。需三证齐全,即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培训合格证。

        (三)许可程序

        1、办理程序。临时经营业户依次到城管局领摊位号、与县社签订购销配送、回存合同,到公安辖区派出所报备存放地点,取得安监局发放的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2、受理日期。县安监局受理申请时间为2016年1月4日-1月13日。

        3、风险抵押金。取得许可证的临时销售业户要向安监部门提交2000元风险抵押金,以确保安全经营,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4、剩余货物回存。春节燃放期结束后,临时经营业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进行回存。

        (四)对临时经营业户实行限制品种、规格制度。

        1、禁止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产品。

        2、烟花爆竹临时经营业户只允许销售C级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A、B级产品。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县城管局负责规划全县烟花爆竹临时经营业户经营地点,并督导经营业户按指定地点经营。

        2、县公安局要加强对城乡临时经营业户临时存放库管理,并监督剩余物品及时回存,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3、县社负责与经营业户签订购销、回存合同,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4、县工商局负责发放工商许可证,严厉打击“三无产品”。

        5、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6、县安监局负责对符合要求临时经营业户发放经营许可证,并对持证情况监督检查。

        7、各乡镇要切实加大对临时零售点的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三、工作要求

        成立工作组织,城镇检查组,由城管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县社、质监局组成,每个部门出一名工作人员,由城管局牵头;乡镇检查组,由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县社、质监局组成,每个部门出一名工作人员,由公安局牵头;各乡镇要成立领导组织。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大“打非”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坚决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在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销售违禁烟花爆竹,扎扎实实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管得住、管得好”,确保我县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