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查看详情
        发布机构: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6-07-15
        名称: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文号:庆政办发〔2016〕27号
        有效性:失效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庆安县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庆安县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庆安县校车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修改意见。

        一、校车配备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县自2016年9月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送必须使用专用校车。专用校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

        二、运行管理

        1、经营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市场运作”的原则,成立庆安县校车服务中心,实行公司化管理,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接送及教师、学生集体出行统一交由县校车服务中心承运。

        2、管理模式。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政府规定,县校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负责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运行原则。全县行政区域内原有校车运行线路全部废止,由县校车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城管局、各学校等部门及校车服务中心共同协商规划科学合理新的接送路线。校车服务中心要按定时、定线、定点、定车、定员、定座的原则负责学生的接送,因学校撤并或出现生源不足、无生源情况,校车自动退出运营,不得继续从事接送学生服务。

        4、收费原则。按照《庆安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行线路承包收费原则,收费标准为:10座以下校车1000元/每学期;11——20座校车1100元/每学期;21——30座校车1200元/每学期;31——40座校车1300元/每学期;41——50座校车1400元/每学期;50座以上校车1500元/每学期。由校车服务中心代收后全额上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5、审批周期。校车实行年度审批制,每条审批线路期限为一年,运行期满后重新审批。

        三、办理程序

        所有社会力量欲购置校车参与运营,或参与运营者欲更换标准校车,必须加入县校车服务中心,否则,不予办理校车运营手续。具体办理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 --- 县校车服务中心初审---学校协审 --- 教育体育局协审--- 运管站审核 ---乡(镇)交警中队、城镇交警中队审核---县校车管理办公室审批---县公安交警大队发放校车号牌。

        四、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在有线路、有足够生源的情况下,购置专用校车加入校车服务中心参与从事接送学生服务。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校车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继续下达情况下,实行购车一次性奖励和运营补贴政策,奖励标准按校车购置附加税总额百分之二十奖励,运营补贴标准为每座每天1.5元,从县校车管理会议办公室审批之日开始,按照实际运行天数计算,按学期发放。如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校车服务补助专项资金不继续下达,取消购车一次性奖励和运营补贴。

        五、明确责任

        校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确保校车安全运营。

        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学前儿童)需接送中小学生的调查统计,测算车辆需求数量;负责对校车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运营考核;负责准用校车的技术状况、参保状况、驾驶人员资质、随车照管人员信息、协议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校车登记造册,建立校车档案。及时将新增的车辆、变更的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信息反馈至各相关学校;负责协调各乡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车管理工作。定期对校车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进行检查。分析研判校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定期向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加强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所用包车的监管与审批;负责安装校车卫星定位、监控3G平台,全面监管全县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行情况;及时核查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牵头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校车违法行为,取缔各种“黑校车”。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庆安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方案》要求,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及校车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教体局: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校车需求,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交警大队: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不少于6小时的安全培训和车辆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教育社会上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认清校车为黄牌车,具有被保护的性质和优先通行等权力;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交通运输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农村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城管局:负责合理规划、设置城区内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财政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司法局:结合全民普法教育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农机局:加强对农机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严禁农用车辆非法接送学生”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打击拖拉机等农用车非法载人载客的行为。

        卫计局:建立由乡镇卫生院、村屯卫生所构建的医疗救治应急救援网络;指导校车配备简单、实用的急救药箱;对校车司乘人员进行卫生、急救知识培训,对乘车学生进行卫生知识、医疗常识教育;对校车定期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建立校车营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依法检查校车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国税局、地税局: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安监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发改局: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监察局:协调推进校车运营工作,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校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查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校车”、谋取私利、充当黑校车“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贯彻实施本县关于校车服务管理等政策、措施、办法、规定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法律问题;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团县委: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妇联: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关工委: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各中小学校:负责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乘车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责任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运行线路进行初审;负责对校园内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校车服务中心: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按要求配齐司乘服务人员,配备校车标志灯、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保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工作,如果有损坏,要在24小时内修到位,否则该车辆停止运营;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准选好驾驶员,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规驾驶,保证车辆准时到达站点;建立健全通告制度,如遇乘车人数变化,及时与学生家长、学校联系,做到与家长、学校的无缝衔接;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加强车辆行驶途中学生的安全管理,根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的变化,及时对车辆做科学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利用率。

        六、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暂行)适用于全县农村运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校车。全县城镇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及幼儿园参照执行,但不享受购车奖励和运行补贴。县行政区域内林业、农垦系统不适用本意见。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