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发〔2018〕1号
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庆安县城镇职工尿毒症门诊医疗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推进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城镇职工特殊疾病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46号文件的实施,保证尿毒症患者门诊治疗,减轻尿毒症患者家庭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制定尿毒症门诊医疗管理意见。
1、报销比例。单次血液透析100%报销,腹膜透析所需腹膜透析液、碘氟帽医疗费报销比例100%;血液透析滤过、血液吸附、高通量透析及所需材料,在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均为80%;尿毒症门诊治疗所必需辅助用药,按庆政办发〔2017〕46号文件执行,即在二、三级医院政策内门诊药费报销比例分别为75%和70%。
2、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谈判机制。按人均7万元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基金统筹使用,超支分担,即人均超出7万元至8万元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各分担50%,但人均不能超出8万元限额。
3、尿毒症患者门诊治疗期间发生住院治疗,由医保基金支付。
4、尿毒症患者合并症门诊治疗,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慢性病鉴定。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试行。
庆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
相关政策解读:《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庆安县城镇职工尿毒症门诊医疗管理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