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根据《庆安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庆安县公安局统一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是全县管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全县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层级晋升、劳动工资等工作。
第二章 招 录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县公安局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提出招录名额及职位要求,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根据汇总情况制定招录计划,经公安局党委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批。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公安局单独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各警种、单位和基层科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八条 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录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能测试
(五)体检与政审;
(六)审批与备案。
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经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批准,另行制定相应的招录程序。
第九条 招录条件严格按照《庆安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条 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并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县公安局组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证由绥化市公安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由于个人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各类假期的,应事先向县公安局政治处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假期。由于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县公安局各单位应对警务辅助人员使用各类假期的情况及时做好登记,形成台帐。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携带工作证件。工作证件遗失或严重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政治处报告并申请补领或换发。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领取需要使用的装备必须做好登记,形成台帐;日常使用过程中注意保管并做好保养,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若有遗失、损坏情况要及时上报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对因工作需要接触的任何警务秘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部门许可,禁止进入公安机关重点保密区域和部位。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授权规定使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禁止计算机“一机两用”,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禁止浏览、运行、复制工作范围以外的各种网页和程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县公安局要根据各自特点和警务辅助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警务辅警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对分管领导及民警问责。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工作例会、交接班、监督检查、考勤考评、装备保管等管理制度,制作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用工台帐。
第二十一条 借调警务辅助人员时,借用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局应经常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了解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动态,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教育训练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局政治处应参照民警党团组织管理要求,对表现突出、积极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警务辅助人员纳入本单位党团员培养、考察计划。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是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考查,要客观、全面、公平、合理地确定岗位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和日常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日常考核采取月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个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县公安局应根据实际,明确考核方法及形式,制定庆安县警务辅助人员考核细则,向庆安县警务辅助人员履行告知手续,并做好考核记录,形成台帐。
第六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主动提出辞职的,县公安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警务辅助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以下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
2、违反《庆安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予制止的,及发现犯罪嫌疑人员不及时报告或制止,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4、泄露警务秘密的;
5、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以下违反工作纪律情形之一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年内累计七天或连续三天无故旷工的;
2、在工作期间,被发现睡岗、脱岗等现象三次以上的;
3、工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情节严重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6、发布不当言论,对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以下违反社会公德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非工作期间,因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在非工作期间,酗酒闹事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非工作期间,违反公共服务场所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生活作风问题被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警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一年内累计二次被警告的,应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合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安排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由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好工作移交和物品移交,负责收回警务辅助人员制式服装、标志和工作证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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