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庆安县涉农补贴“一折通”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涉农补贴“一折通”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农补贴“一折通”资金发放管理,确保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户,保障党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折通”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农户提供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为其在代发金融机构办理涉农补贴资金的专用存折,将财政涉农补贴的各项资金直接转入该存折的一种资金发放发式。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折”。
我县的代发金融机构为“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
第三条 凡属于“政府项目、财政资金”性质的涉农补贴到户项目均纳入“一折通”发放范围。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补贴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大豆生产者补贴、玉米生产者补贴、农机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渔业燃油补贴资金等。
(二)民政优抚补贴补助类: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三属抚恤金、老复员军人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老党员补贴、五保户供养补贴等。
(三)社会保障补贴补助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农村重残救助补助,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补贴、特困供养补贴等。
(四)卫生计生补贴补助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补助、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
(五)教育补贴补助类:助学金、住校生生活补助等。
(六)村级补贴类:村干部报酬、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等。
(七)移民补贴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助。
(八)其他按要求通过“一折通”发放到农户的项目。
第四条 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发放,要坚持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及时发放,封闭运行,确保安全,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应执行政策宣传、采集数据、审核公示、统一发放、监督检查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涉农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涉农补贴政策宣传,指导各乡镇收集基础信息,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属于本级负担的涉农补贴资金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负责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对象花名册和资金发放汇总表等信息;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涉农部门负责按政策组织采集、核实相关基础信息(包含补贴的范围、对象、标准、数量、金额等),并督促村组在村务公示栏等地方按规定公开公示;负责汇总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按时上报县涉农主管部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涉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涉农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涉农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下达资金;负责相关涉农补贴政策解答,并根据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随机抽查巡查工作;负责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的业务指导和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做好与代发金融机构(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工作协调、数据传送、资金发放等工作。
乡镇财政所设置“一折通”管理人员,对发放平台实行专人专机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协助乡镇涉农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涉农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数据维护;负责将“一折通”存折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协同代发金融机构(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及时办理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事宜;负责“一折通”平台的正常维护,及时处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变更、纠错等工作。
第八条 代发金融机构明确专人专岗负责“一折通”发放的具体操作;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数据及时、准确、足额将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补贴资金开户、入账、发放失败等情况;负责核对农户身份证件和提醒农户设置支取密码;按法定存取款规定为农户办理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政策宣传:县涉农主管部门、乡镇涉农部门要以媒体、政府网站、宣传活动等为媒介,进行涉农补贴政策宣传解读。
第十条 采集数据:各乡镇涉农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放对象要求,下发专项补贴申报表格到农户采集基本信息,经村组核实汇总,进行造册登记。登记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折通”存折账号、补贴金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公示:乡镇涉农部门对村上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审核后,督促村组通过村务公开栏对补贴依据、标准、对象、金额等进行公示,对在保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其他补贴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乡镇涉农部门将登记清册以书面形式张榜公示,也可根据需要同时进行其他形式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涉农部门会同乡镇财政所对公示过程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组织核实,并对登记清册据实调整,将调整后的登记清册连同公示资料报县涉农主管部门。
县涉农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审核,每季度主动与公安、车管、税务、工商、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数据对比分析,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提供的发放数据真实、准确。
县涉农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登记清册、汇总表等在发放截止日前7个工作日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统一发放:县涉农主管部门、乡镇财政所或委托的乡镇涉农部门将农户基础数据录入软件系统,由县财政局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金融机构(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代发金融机构(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在2个工作日内将县财政局划拨的补贴资金按照录入数据打入各农户的“一折通”存折。
第四章 存折管理
第十三条 开户:补贴对象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乡镇财政所管理人员按照“一户一折”的原则,到代发金融机构(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开设“一折通”专用存折。存折办理后,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并在登记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销户:对人员死亡、存折遗失的,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由乡镇财政所确认后开具销户通知,交到代发金融机构办理。其中死亡户主存折余额较大的,按代发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涉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补贴资金的政策落实、发放情况等进行检查。涉农补贴检查的方式可采用独立检查、联合检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查、县乡镇联动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比例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确定。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重大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进行重点检查,进村入户、明察暗访、及时答复。对查实的违规违法事件,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涉农部门、财政部门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对乡镇涉农部门的政策公开、入户核查和乡镇、村涉农补贴公示情况进行再监督;县级相关派驻纪检组织对涉农主管部门涉农补贴的政策宣传、调查核实、数据比对、监督检查等情况实施再监督,对财政部门抽查巡查工作情况实施再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