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扶贫机械装备后续操作规范
来源:庆安县人民政府 日期: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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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2012年以来实施的扶贫机械装备(以下简称机械装备)建后管理,深入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我县村级农业机械化水平,充分发挥机械装备精准扶贫的作用,改善贫困户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最后实现贫困户增收脱贫的目的,确保2020年我县贫困户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项目验收
第一条 机械装备经政府采购后,项目乡镇、村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接收的农业机械型号、数量、质量、随机附件进行全面验收、验货,项目村并办理售后三包服务相关手续。
二、产权移交
第二条 验收合格的机械装备,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机械装备产权主体、管理主体和受益主体。
第三条 机械装备采购后产权归项目区域内村集体所有,项目建后由相关部门与项目乡镇、村办理项目固定资产及项目建后监督管理移交手续,明确项目权属及项目后续管理和受益主体的各项事宜,并下好固定资产账。项目村内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应当作为机械装备扶贫项目的主要受益主体。村集体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和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承包管理
第四条 机械装备项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集体承包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开发包,承包人须是从事机械驾驶资格的,懂机械构造、懂机务规章、懂生产技术,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机械化生产作业。签好承包《扶贫机械装备项目承包合同书》,承包合同一式四份,乡镇政府、扶贫办备案各执一份。
第六条 机械装备发包时,项目村应备有村民代表讨论会议记录一份、承包人的从事农机驾驶简历一份、承包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承包费收据及纳入乡镇专户或村专户银行存款单及村下固定资产账相关手续等档案资料,以备上级检查。
第七条 体现向贫困户倾斜,让贫困户受益。原则上对贫困户的整地费、收获等费用按当地机耕、收获等费用标准减免30%收取,此项优惠政策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此项优惠政策与项目实施合同、农业机械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资金来源、项目管理使用方式等内容在村里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以上项目内容公示、公告时,应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盖好村委会公章一并公布,公告、公示时间不准少于7天,备好公示、公告影像资料。
第八条 原则上一年一承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三年承包期满后,应重新发包,签订承包合同,并报扶贫办一份备案。项目村承包费和抵押金应存入乡镇或村专户,承包费收取额度、承包费使用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主要用于以车养车,用于机械装备部件更新或相关配套设备配置,并下好承包经营收入账。
第九条 为防止承包费闲置问题发生,承包费使用也可用于再扶贫,原则上至2020年末止。承包费首先保证在机械装备部件更新或相关配套设备配置的基础上,承包费有结余的,项目村可提交申请、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优先用于贫困户生产生活方面补贴,其次也可用于与脱贫密切相关的民生公益事业,保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求。2020年后,项目村农业机械扶贫项目的全体村民作为受益主体,经项目村可提交申请、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承包费可全部用于全体村民的机耕、收获等方面减免优惠或全部用于村的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第十条 承包费不允许用于村办公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四、后续管护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实施村民委员
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护。
第十二条 机械装备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或转让,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切实用于本村服务。
第十三条 承包人农忙季节必须首先满足本村农机作业需要,绝不能闲置不用、不为本村服务、人为损坏、丢失或变卖。人为损坏、丢失或变卖要按价赔偿。
第十四条 承包人、项目村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执业。
第十五条 承包人、项目村遵守机械装备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各乡镇作为项目实施的监管主体,切实发挥作用,组织乡镇农机助理监督并搞好扶贫机械扶贫项目运营,要求2019年以后购买的农业机械设备,安装GPS定位系统,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控。同时,把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纳入乡镇经管站监督范畴,确保农业机械装备资金安全运行,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各乡镇应当帮助项目村制定机械装备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细则或管护制度,完善建立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切实搞好承包经营。并建立健全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如联席会议、公示、代耕代收制度、审计、检查、上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和后续管护制度(明确责任人、资金来源及管护要求等),保证农业机械扶贫项目正常运转,长期稳定地发挥扶贫效益。
第十七条 实施乡镇、实施村按农机作业规范化规定要求,配备有资质的专业驾驶员。
第十八条 各项目乡镇、项目村组织承包者与本村贫困户签订代耕、代收等协议,确保贫困户受益。
第十九条 各项目乡镇、项目村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或转让或人为损坏、丢失或变卖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疏于监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2012年以来实施的农业机械装备适用本办法。各乡镇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