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缘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曲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制度的扶贫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扶贫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易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扶贫专项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六条扶贫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部门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六条扶贫专项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户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六)乡镇财力;
(七)贫困户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七条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金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八条扶贫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县级管理制度,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作到资金到项目,核实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扶贫项目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要依法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扶贫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十二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贫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