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稳定增收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支持贫困户稳定增收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和贫困户增收 的影响,防止返贫风险,确保贫困户稳定增加收入,进一步实化 细化《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 办联(2020) 2号)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和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使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 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 防控和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 位,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认 真开展摸排工作,梳理筛查补助对象,积极落实奖补政策,对受 疫情影响的力争做到及时补助、不扩大补助范围、不提高补助标 准。
二、 补助对象及标准
1. 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通 过发展生产等措施拓宽收入渠道,每户补助资金最高可到1000 元,仅限于用于购置生产资料。
2. 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带动贫 困劳动力就业的致富带头人和自主创业的贫困户按规定给予一 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执行。
3.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 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按照龙 头企业和合作社实际带动的贫困户数量,补贴标准为每户最高 1000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和合作社继续发展生产,不得 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限定的范围;对带动贫困 户100户以上(含)的龙头企业和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含) 的合作社发展生产贷款,按照3%的年贷款利率贴息,贴息金额 最高150万元,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 政策。
4. 对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 值守等临时岗位,要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可使用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对贫困劳动力给予补助,至防疫期结束。
5.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依据吸 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在按原渠道落实相关政策基础上,每吸纳1 个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 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6 .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 生活费补助,交通补助按原渠道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费 补助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 按照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标准执行。
三、 补助资金来源
上述补助政策中1・4项政策补助资金可通过中央、省、市、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解决,5.6项政策补助资金可通过省级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解决。
四、 补助政策兑现程序
补助工作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分级分类 确定补助范围、标准和成效,并结合部门职能分工确定牵头部门。
对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致富带头人等带贫主体的补助, 原则上由带贫主体向县级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申请,受理部门会 同扶贫、财政部门梳理、审核相关情况,提出补助意见并在县级 进行一次性公示,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兑 现给补助对象。补助结果予以公告。
对贫困户个人的补助,原则上按照村申请、乡(镇)和部门 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由村两委提出补助意见,逐级报乡(镇) 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审核,县受理部门会同扶贫、财政部门对符合 条件的贫困户进行筛选和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补助意见,在县、 村进行一次性公示,报经县政府批复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 通过“一卡通”兑现给补助对象。补助结果予以公告。
五、 保障措施
(一)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述补助项目可优先纳入项 目库,简化入库程序。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或县级扶贫部门提 出支持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 小组审定后列入县级脱贫攻坚项 目库,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后,再补充相关入库程序和手续。
(二) 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 度,确保资金精准使用,体现脱贫成效。市县要加强资金使用管 理,明确流程、标准和监督等要求,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 绩效管理。各地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政 策兑现台账,政策终止后,各地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使用 情况向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作专项报告。
(三) 协同推进补助政策落实。各市(地)要从实际出发, 着力抓好工作衔接和组织协调,切实把补助工作抓实抓细抓落 地,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管理水平,帮 助受疫情影响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