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县商务局在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中通快递公司封控仓库货物有转运情况,并将此线索转交钢铁派出所。
钢铁派出所民警与县商务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11月1日,中通快递公司员工魏某肖、冯某富、冯某义无视封控仓库张贴封条情况,不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执行疫情管控措施,私自将中通快递公司封控仓库内快递进行转运。
经询问,魏某肖、冯某富、冯某义对私自将中通快递公司封控仓库内快递进行转运,违反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魏某肖、冯某富、冯某义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