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这是庆安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陆贵星以公诉人身份出席庭审。省、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发案单位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负责人参加庭审。
据了解,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使用自家的554型号旋耕机,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201林班45小班内非法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4.52亩,用于种植黄豆,致使林地原有森林植被全部被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达到了全部毁坏程度。
县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审查起诉时,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刑律,且破坏了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对被告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损失。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合议庭发表出庭意见,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自愿赔偿生态资源修复金16347元。该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追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给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者带来强烈的震慑作用,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的。